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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高考二級行政法擬答
一、行政罰法第18條,有關行政罰的審酌加減(課本4-214頁)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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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高考二級行政法擬答
一、行政罰法第18條,有關行政罰的審酌加減(課本4-214頁)
(一)行政罰法第8條為禁止錯誤,「得減輕或免除」
(二)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,「得減輕或免除」不得低於最低額(15萬元)之三分一,即5萬元。
(三)主管機關之裁量並沒有瑕疵或濫用,亦無法規適用錯誤之情形,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訴願法第79條規定,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。
二、勞動部之行政處分認定的事實(先決問題),對於作成永久居留行政處分的內政部移民署發生構成要件效力(課本4-88頁,行政處分確認效力、構成要件效力)
三、行政罰之行為責任VS狀態責任(課本4-202頁)
(一)行為人負有行為責任,而所有權人負有狀態責任
(二)建築法第73條為行為責任,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,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有行為責任,但變更使用的人不是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,則負有狀態責任。
(三)建商交付時就已經變更使用,故主管機關應處罰行為人(建商)就已經達成行政目的,就不可以再處罰所有權人或大樓管理委員會,此即行為責任優於狀態責任之法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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